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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(GB50327-2001)节选

3.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节选

时间:2016-11-06          作者:巧装家
导语:1.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,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,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。 2.各工序、各分项工程应自检、互检及交接检。 3.施工中,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;严禁损坏受力钢筋;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;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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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施工费 人工,设施,监理等 0
  • 材料费 主材,辅材,沙石等 0

3.1.1 施工基本要求

1.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,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,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
2.各工序、各分项工程应自检、互检及交接检。

3.施工中,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;严禁损坏受力钢筋;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;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。

4.擅自改动建筑主体、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;严禁擅自拆改燃气、暖气、通信等配套设施。

5.管道、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,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。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、设备的使用和维修。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。

6.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、劳动保护、防火、防毒的法律、法规。

7.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:

⑴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。

⑵ 安装、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,应由电工完成。

⑶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。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。

⑷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、易爆物品堆放地。

⑸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。

8.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:

⑴ 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。

⑵ 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、滴漏。

⑶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。

9.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:

⑴ 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。

⑵ 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、管理。

⑶ 应控制粉尘、污染物、噪声、震动等对相邻居民、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。

⑷ 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,封堵紧急出口。

⑸ 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,避开公共通道、绿化地、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。

⑹ 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,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。

⑺ 不得堵塞、破坏上下水管道、垃圾道等公共设施,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。

⑻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。

3.1.2 材料、设备基本要求

1.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2.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。

3.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、防腐和防蛀处理。

4.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性能进行验收。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,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。

5.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。

6.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。

7.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。

3.1.3 成品保护

1.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:

⑴ 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,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。

⑵ 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、墙、扶手、楼道窗户及楼道门。

2.施工过程中就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:

⑴ 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、损坏其他工程的半成品、成品。

⑵ 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。

⑶ 对邮箱、消防、供电、电视、报警、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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